海關備案
一、什么是海關備案?
事先進行知識產權海關備案的意義主要體現在:
(一)是海關主動保護的前提條件。根據《條例》的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如果事先沒有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備案,海關發現侵權貨物即將進出境,也沒有權力主動中止其進出口,也無權對侵權貨物進行調查處理。這一點對商標權和著作權的保護方面特別重要。
(二)有助于海關發現侵權貨物。盡管根據《條例》的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在進行備案后,仍然需要在發現侵權貨物即將進出境時向有關海關提出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但是,從實踐看,海關能否發現侵權貨物,主要依賴于海關對有關貨物的查驗。由于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備案時,需要提供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況、權利人的聯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識產權情況、侵權嫌疑貨物情況、有關圖片和照片等情況,使海關有可能在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并主動予以扣留。所以,事先進行知識產權備案,可以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的保護。
(三)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經濟負擔較輕。根據海關總署有關《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規定,在海關依職權保護模式下,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提供的擔保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如果知識產權權利人事先未進行知識產權備案,則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須提供與其要求扣留的貨物等值的擔保。
(四)可以對侵權人產生震懾作用。由于海關對進出口侵權貨物予以沒收并給予進出口企業行政處罰,盡早進行知識產權備案,可以對那些過去毫無顧忌地進出口侵權貨物的企業產生警告和震懾作用,促使其自覺地尊重有關知識產權。此外,有些并非惡意出口侵權產品的企業也可能通過查詢備案,了解其承攬加工和出口的貨物是否可能構成侵權。
二、海關保護的范圍
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我國海關保護的知識產權應當是與進出口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具體來說,包括以下范圍: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
(2)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注冊并延伸至我國的國際注冊商標;
(3)國家知識產權局(包括原中國專利局)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
(4)《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的公民或者組織擁有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此外,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和《世界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的規定,我國海關也對奧林匹克標志和世界博覽會標志實施保護。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按照《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將其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況、有關貨物的情況、知識產權合法使用情況和侵權貨物進出口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海關總署,以便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過程中能夠主動對有關知識產權實施保護。
根據1995年頒布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知識產權備案是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尋求保護的前提條件。2003年12月修訂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對此進行了修改,不再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向海關申請保護前必須進行知識產權備案。但是,考慮到海關在依職權保護知識產權時,需要有足夠的信息保障,修訂后的《條例》仍然規定,知識產權備案是海關依職權保護的前提條件。
雖然事先不進行知識產權備案,知識產權權利人仍然可以向口岸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但是,備案與否在實踐中還是有一定的的差異。